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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山西: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生猪和违规调运的生猪

发表于:2018-12-19 浏览次数:1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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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非洲猪瘟在我国多省市发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对我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肉品供应造成极大的影响。...

各市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

目前,非洲猪瘟在我国多省市发生,防控形势非常严峻,对我省生猪养殖、屠宰加工及肉品供应造成极大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8〕12号)和《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生猪屠宰企业非洲猪瘟防控保障猪肉质量安全和有效供给的通知》(农办牧〔2018〕69号)要求,结合我省非洲猪瘟防控和生猪屠宰行业实际情况,现就近期生猪屠宰监管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生猪屠宰环节是非洲猪瘟防控的关键环节,事关生猪产品质量安全和市场供给,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势必造成较大影响。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和生猪屠宰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非洲猪瘟疫情的严峻性、危害的严重性和防控的艰巨性,进一步统一思想、强化认识,把好屠宰环节关键节点,扎实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强化地方政府对防控工作的集中统一指挥,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依法履行动物防疫和畜禽屠宰监管责任,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生猪屠宰企业要切实履行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和肉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增强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防控工作制度,细化实化防控举措,严格落实屠宰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和市场有效供给。

二、规范生产,科学防控

生猪屠宰企业要严格执行《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非洲猪瘟防控各项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生猪屠宰六个方面的工作。

(一)严格生猪进厂检验。生猪屠宰企业查证验物,查验入场生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及猪只佩戴的动物标识。对于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以及动物标识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不相符合的生猪一律不得进厂。不得收购来自疫区生猪和违规调运的生猪。认真了解生猪运输过程的有关情况,观察入场生猪临床表现。一经发现非洲猪瘟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屠宰企业要与养殖单位、经纪人、代宰户签订合同,明确各自责任和义务,保证生猪的收购及调运环节不发生非洲猪瘟的扩散。

(二)加强清洗消毒工作。运猪车辆入厂,要从污道进入,必须通过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卸猪后,要对运输车辆及时冲洗消毒。定期更换车辆消毒池药品,定期对卸猪台、待宰圈清洗消毒,对屠宰与分割车间地面和墙壁、相关设备、刀具、器具清洗消毒。运载生猪的车辆必须在承运人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强待宰期间观察。严格落实生猪入场静养12小时管理制度,认真观察静养期间猪只表现,发现疑似非洲猪瘟临床症状的,要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四)加强检疫检验工作。驻场官方兽医要根据农业农村部修订后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开展检疫工作;企业肉品品质检验人员,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开展肉品检验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对于未经检疫检验及检疫检验不合格产品,绝不允许出厂。生猪产品凭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疫标志(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出厂销售。认真做好猪肉及其副产品流向记录。

(五)加强无害化处理工作。屠宰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运输途中死亡生猪、病害猪及病害动物产品等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台账真实、规范;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条件的,要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严防病死(害)生猪和病死(害)生猪产品流出屠宰企业。病害猪及产品的运输过程和无害化处理过程应做好防护措施,防范病毒扩散。

(六)严格猪血处置。屠宰企业要建立健全猪血管理制度,规范猪血收集、储存、运输和处理程序。要设置猪血暂存间,配备猪血低温密闭储存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要与血粉生产企业、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等签订销售合同,确保猪血去向可查。严禁将猪血直接排放。

三、排查隐患,严格监管

目前,由于生猪调运受到限制,私屠滥宰现象又有抬头趋势。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结合当前非洲猪瘟防控形势和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县乡交通道路周边、已取缔资格的屠宰企业、小型屠宰场点等私屠滥宰易发区和多发区的巡查力度,坚持主动查处和举报核查相结合、日常监管和专项整治相结合,高压严打生猪屠宰领域违法行为,严防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流入市场。

四、加快屠宰企业转型升级和标准化建设

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局将按照“规模养殖、集中屠宰、冷链运输、冰鲜上市”的总体思路和国务院最新精神,综合生猪养殖、市场消费、交通运输等因素,制定山西省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各市要按照省总体规划制定本地生猪屠宰行业发展规划。监管过程中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增效的要求,坚决关闭不符合设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压缩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不得批准年屠宰生猪15万头(70头/小时)及以下的屠宰建设项目。要加快推进生猪屠宰标准化创建,鼓励优势屠宰企业整合产业链,提升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屠宰产业高质量发展。屠宰企业要着眼于长远,向生猪主产区布局,产能与生猪养殖规模、消费区域相适应。

五、确保生猪产品有效供给

各市在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工作中,要严格执行山西省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关于省内生猪及其产品调运有关事项的通知》(晋防疫(办)字[2018]17号)文件精神,识大体顾大局,不得另行设置障碍及制定其他限制调运政策,阻碍生猪及其产品正常流通。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统筹利用好现有屠宰产能,依托本地生猪屠宰企业就近屠宰,防止生猪压栏。进一步做好生猪养殖屠宰环节准出与生猪产品加工环节准入管理的衔接,做好主销区与主产区的衔接,对屠宰产能严重不足的县,要加快探索建立省内“点对点”生猪调运模式。要坚持“政府搭台、企业唱戏”,通过产品推介会、产销对接会等形式,促进产销衔接,推动由“调猪”向“调肉”转变,要切实维护生猪产品正常流通秩序,确保生猪产品市场有效供给。

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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